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线电安全第三十一条有效设置、使用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其设置、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经批准。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