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设置、使用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其设置、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经批准。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