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第十九条有效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的无线电台(站)、天线、电缆及其他附属设施。场所提供者应当予以督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