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的无线电台(站)、天线、电缆及其他附属设施。场所提供者应当予以督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