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保护范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保护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或者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其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