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对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