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对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