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有效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