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条有效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