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