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经营城市垃圾粪便收集、清运、处置等环境卫生作业的服务企业和从事车辆清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相关标准。经营城市粪便收集、清运、处置作业的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对收集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粪便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