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