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其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责令拆除。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