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