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四个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由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级以下企业资质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