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可以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