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受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和反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