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五章 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受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和反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