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苗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林业、农业农村、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维护林木种苗市场秩序,保障林木种业安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