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五章 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苗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林业、农业农村、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维护林木种苗市场秩序,保障林木种业安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