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在卡山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有害生物防治活动,不得使用危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安全的药物或者方法。防治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方案,并于防治活动实施前二十日向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