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卡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卡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