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药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