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随意掩埋、弃置、利用机械等设备将废旧地膜翻埋于土壤中的,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亩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焚烧废旧地膜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每亩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