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已修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牧主管部门指导意见,组织建设苏木乡镇废旧地膜贮运站、嘎查村回收网点。市、旗县级供销合作社统筹苏木乡镇、嘎查村供销合作机构,负责废旧地膜贮运站、收购网点回收等日常工作的运行。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