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责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或者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并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