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按照自行监测规范定期开展土壤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四)将监测结果主要内容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