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电镀、石油加工、制革、铁合金、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