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开展投资促进工作应当根据投资促进规划和专项计划,以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特色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优化完善基础设施为目标。
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具有引领性、突破性、方向性的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区域性、功能性、支撑性的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做好集聚性、配套性、特色性的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