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发展趋势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发布重点投资产业(领域)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投资产业(领域)指导目录应当根据国家和本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导向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投资者利用资金、技术和本自治区自然资源、区位优势,积极参与重点产业、领域开发以及各类园区建设,推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和现代化公共服务体系。

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吸引各类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