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投资促进委员会统筹领导本自治区投资促进工作,加强投资促进专业队伍建设和对投资促进工作的协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投资促进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