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除依法给予处罚外,还应当将违法情况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