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清理违约的投资项目,对根本违约或者因客观条件变化无法实现的投资项目,依法执行退出机制,确保要素资源有效利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