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清理违约的投资项目,对根本违约或者因客观条件变化无法实现的投资项目,依法执行退出机制,确保要素资源有效利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