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投资项目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效益、诚信经营、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评估(评价),评估(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政府扶持的重要参考。

开展投资项目评估(评价),应当邀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价)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