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投资项目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效益、诚信经营、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评估(评价),评估(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政府扶持的重要参考。开展投资项目评估(评价),应当邀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价)机构进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