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投资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扰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国家机关对投资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最大限度减少对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