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制定涉及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投资者与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投资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