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第三章 投资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投资者提供安全、方便、及时、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投资者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投资项目可以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降低用电成本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电价优惠政策。供水、供气企业对能够实现主干管网直接供水、供气的投资项目,应当采取直供方式予以供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