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推进科技治超,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并将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在各自区域范围内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