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提出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方案,并征求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路段设置货运车辆引导车道及电子监控设备。

对于地处省际、多条国道或者省道交汇点、货物运输主通道的公路超限检测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驻站联合执法。

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进入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遮挡号牌、逆向行驶、安装干扰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