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本辖区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