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