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扣减用水指标:(一)用水人拒不办理计划用水量核定证的;(二)供水单位和用水人未按规定报送供、用水量报表的;(三)未按规定报送用水量统计报表和谎报用水量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