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加价水费的,由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或者补缴加价水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扣减用水指标。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