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新建或者经维修的水井,应当经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钻井或者维修水井,禁止采用污染地下水质的工艺和材料。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