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建设、完善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下列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公交站台、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街区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公共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市场、智能快件箱等生活设施,合理规划店外售货、摆摊设点的时间节点和场地;

(五)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六)公园、广场、健身步道等休闲、娱乐、健身设施;

(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八)行政区划、景区景点、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持设施外观整洁、结构完好、使用正常。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