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自治区建立健全文明创建制度。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定期组织开展测评,制定和落实奖励政策,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已获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荣誉称号的城市、村镇、社区、单位、学校、家庭和个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文明水平明显下降情形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其荣誉称号。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