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时,不得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信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