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从事金融活动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或者取消试点资格。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