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备案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