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评估等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