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各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类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组织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及时依法核实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