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安排专项经费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组织选聘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秘书、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员等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办案等补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