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应当识别防范虚假调解、和解。

人民法院应当在司法确认审查和审判过程中,加大对虚假调解、虚假诉讼的甄别、防范和制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