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甄别分流,推动简单案件快速办理,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积极予以适用。人民法院在处理群体性矛盾纠纷案件时,可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裁判,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化解平行案件纠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